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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滚球技巧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律顾问等制度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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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球滚球技巧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裁量规则

  第一条?卫生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高档(70%≤权重≤100%)、中档(30%≤权重<70%)、低档(0<权重<30%)三个层次。

  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罚款首先在中档或者低档范围内实施处罚;如果已同时作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则罚款一般在低档范围内实施处罚。

  第二条?当事人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如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低档范围从轻处罚。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务、职责和行政执法需要,明确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自由裁量不得超越各自权限。

  第四条?对于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且根据实际情况能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的,必须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内,不得以当事人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必要说明,并书面记录,存入卷宗。

  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卫生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执法单位可以制作典型案例,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査,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依法处理。复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未经本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依法批准不得销案。

  第十二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本级行政执法单位、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卫生行政部门、执法单位违反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没有体现本制度的原则和规定或者当地的实施性规定的;

  (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

  第十五条?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其所在部门应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提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足球滚球技巧卫生健康委法律顾问制度

  

  为深入推进卫生健康系统法制化建设,提升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足球滚球技巧印发兴安盟行政公署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兴署办发〔2015〕90号)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应签订书面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聘用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聘用单位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卫生健康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或法律建议,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三)受聘用单位委派代理其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聘用单位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决策;

  (五)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参与处理涉及聘用单位未形成诉讼的经济纠纷、行政执法纠纷、医疗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六)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协助依法制定实施处置方案,处理矛盾纠纷和善后工作;

  (七)就聘用单位受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八)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卫生健康法治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在聘用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不经选手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用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十)受托办理其他卫健委法律、行政事务。

  第五条?聘用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持有国家承认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 3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第六条?律顾问的聘期为二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解聘。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

  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聘用单位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确,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聘用单位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八条?法律顾问在聘用单位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委托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九条?聘用单位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在聘用期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对受聘的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足球滚球技巧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全县卫生健康事业财政预算、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卫生健康财政资金安排;

  (三)拟报送以县政府名义和县卫健委名义发布的各类总体卫生健康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专项卫生健康规划;

  (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卫生健康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卫生健康干部人事管理、医政管理、疾病控制、卫生健康执法监督、卫生健康科教管理、基层卫生健康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调整;

  (七)需要县卫健委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四条?委法监股具体负责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股室,应积极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报告等资料;

  (四)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县卫健委领导办公会议审议前,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将该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送交法监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报领导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报委领导同意,邀请县法制办、司法部门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部门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完成。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上报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包括决策方案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对与决策承办股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足球滚球技巧卫生健康委行政裁决制度

  

  为规范行政裁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裁决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行政裁决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全过程依法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启动裁决程序;

  (二)公平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开裁决程序,在程序上依法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机会;

  (三)回避原则。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被裁决的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经裁决机关负责人决定,应当回避。

  第三条?行政裁决的程序

  (一)申请。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裁决机构申请裁决。申请裁决要递交申请书,同时要提交副本。

  (二)受理。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要对之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作出附理由的不予受理决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正式受理,并将申请书副本发送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辩。

  (三)通知。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卫生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具体情形,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四)审查。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后,裁决机关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作出书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五)裁决。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行政裁决的期限。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裁决期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决;对案情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的,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第五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卫生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裁决工作小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事行政裁决日常工作。行政裁决工作小组负责行政裁决案件审理,提出裁决意见,经裁决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作出裁决。

  第七条?重大行政裁决审核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裁决机关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审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委托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

  第八条?行政调解衔接机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裁决机关依法进行调解处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第九条?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县卫生健康委所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足球滚球技巧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足球滚球技巧卫生健康委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股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委各股室、单位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股室、单位实施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本委法制科室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监股负责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适用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对公民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适用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四)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各股室、单位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正式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适用裁量基准、程序等文字、音像材料)报送法监股进行审核。

  第六条?法监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三天内审查完毕,最迟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七条?法监股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等进行审核;

  (二)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应当对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四)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经办部门了解案情,经办部门应予配合,也可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第九条?法监股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法监股审核完毕,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一式两份,送审和审核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审核股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执法股室、单位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审核科室复核,也可以报请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执法股室、单位负责执行并做好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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